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十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60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市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进一步明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强化监管、引导和协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要求,2012年前,全市以电力、煤炭、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我市2012年前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钢铁行业:2011年底,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2、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豉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