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巡查力度,查验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证明,发现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无质量检测证明、经抽检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对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七、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 “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竹爆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查清并斩断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 “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坚决打击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产品、礼花弹、A级组合烟花、摔炮、拉炮、砸炮、土地雷、发令纸、打火纸等违法行为。
八、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 《通知》要求,为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参加的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