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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要严格审查储存库房的储存能力;严格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严格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以及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燃放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开具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要严格检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要把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和谐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让群众熟知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等规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高自觉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防止燃放不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对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四、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被取消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的,或变更企业经营者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严厉打击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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