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压缩烟花爆竹固定和季节性零售网点数量,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季节性零售网点棚户销售模式。固定零售网点的设立,要严格执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固定零售网点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审批时要对零售场所和展品室进行安全评估。同时,要有消防部门的意见书。
(四)严格治理整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烟花爆竹实行专店经营,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集中的销售集市或销售一条街。坚决制止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现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在本行政区内的批发企业购买商品,批发企业应及时配送商品到零售网点,要严格控制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储存数量,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五)严格烟花爆竹A级产品经营许可。依据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 〔2010〕6号)和 《吉林省礼花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安监管危化字 〔2010〕175号)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和A级组合烟花监督管理,严厉处罚违规销售礼花弹和A级组合烟花行为。
(六)严格烟花爆竹许可证书的监督管理。依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认真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一证多用”和擅自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企业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规范落实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管理。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标准的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样本。督导企业认真实施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的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样本建立登记台账,设立电子文档,实现微机程序化记录和数据整理。
(八)严格执行双响炮类产品的标准规范。双响炮类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 《烟花爆竹双响 (升空类产品)》(GB21555-2008)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