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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3、组织原产地产品申报和保护工作。加强产品的防伪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做好新药、新生物制品、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2、加强对药品监督行政管理人员及其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市公安局
  1、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2、依法及时查处妨碍知识产权执行公务的案件。
  3、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建立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及时通报情况。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研究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将自主知识产权列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立项的重要内容,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建立和管理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和考核内容。
  2、促进企业、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组织重点领域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将知识产权列入科技人员培训内容。
  (九)市财政局
  1、贯彻执行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政策。
  2、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博士后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等工作之中。
  2、配合做好全市知识产权奖励表彰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我市高校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2、加强全市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和开设相关课程。
  3、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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