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和证明,实行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八、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发展需要。对拟融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自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二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九、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分步给予经费补贴: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上市前期费用补贴50万元。如企业领取补贴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材料,须退还补贴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上市申请费用补贴50万元。
十、对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首次募集资金额相当于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地区的,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长春市,并在我市纳税的,奖励100万元。对已获得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奖励的上市企业,市政府不重复奖励。
十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市内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贴。
十二、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建立金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研究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分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制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