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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快把我市建成区域性金融创新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入驻南部新城、净月西部新城金融集聚区,凡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集聚区新购地块自建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的(含2万平米),优先保障用地。特殊项目经认定可参照执行长府办发〔2009〕33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优惠政策。

  二、为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区域管理总部入驻金融集聚区提供开办条件。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域管理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新引进的区域管理总部副职以上高管人员,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安家补贴;引进并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金融高管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给予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补贴。市直相关部门对高管人员在长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参照长人组字〔200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对于国际、国内大型的证券、基金管理、信托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长设立分支机构,按实际开办费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由注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对新开办的金融资产、金融租赁、信息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等与金融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优先提供便利条件。

  五、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对新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数额环比增长部分,由同级财政以返还形式予以资金补贴。

  六、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考核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重大公益类项目资金投放力度等指标的考核情况,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幅度的0.1‰给予年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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