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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告


  七、年度核验处理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11年4月31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八、注意事项

  (一)《年度核验表》的填报内容须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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