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两节(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全市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即将进入旺季。为认真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转发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也随之大量增加。由于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在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过程极易发生爆炸伤人并引发火灾事故,因此烟花爆竹能否得到有效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市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严竣挑战。各地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和责任,层层加以落实,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和平安祥的节日。
二、突出重点,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切实做好质量监控。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要进行严厉打击取缔,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安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