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物流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物流业对提高服务业总体规模和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生产、拉动消费、引导和推进我市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必要的运输和仓储设施,至少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放宽物流企业自开发票业务准入条件。标准由注册资金100万以上降低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年营业额由100万以上降低到50万元以上,自有运输车总吨位100吨以上降低到总吨位50吨以上,经市政府认定的“诚信物流企业”,可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为自开发票纳税人。
三、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外包给其它单位交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它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避免企业重复缴税。
四、新开业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对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开展信誉评级。对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其中:评为3A级企业奖励10万元,评为4A级企业奖励20万元,评为5A级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支持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建设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价格,享受仓储用地价格。经批准新建的物流园区项目,建设期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七、支持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