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聚区内新建重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企业50%的奖励补助。
(三)新入驻服务业集聚区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对新入驻服务业集聚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五)在符合城市规划且属于历史保护利用的前提下,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中心城区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允许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暂不变更。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一定比例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支持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
(七)对集聚区内符合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比例安排地方所需配套资金。
(八)批准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政府优先安排集聚区内的市政工程、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六、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实行淘汰,取消称号。集聚区的培育和发展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服务业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七、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认定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具体认定和考核办法;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能要求,各司其职,具体负责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推进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认定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