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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
(长府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集聚度,尽快形成集约型、创新型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集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按照现代城市发展理念统一规划设计,以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将相关专业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有效集中,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产业集聚程度高、空间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协调,具有较强现代服务产业集聚能力的区域。

  二、2011-2015年,全市统筹规划建设20个左右规模较大、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与长春城市功能定位相配套,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发展格局。

  三、根据我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重点规划建设金融商务、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八大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服务业产业园区,可申请认定为长春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一)园区有明晰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产业特色突出,发展目标明确。其中:金融商务、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旅游会展类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科技创业、信息服务类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产业集中度高,入驻企业达到20户以上,或有若干重大项目正在启动建设,产业基础扎实,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市场空间大。

  (三)园区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较完善,有专业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综合配套能力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管理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业的物业管理。

  五、对经批准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集聚区内新建鼓励类重大服务业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建设部分,下同),经认定符合其所在园区主体功能定位要求的,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需要,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付款办法(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建设部分)特别重大项目,土地出让方式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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