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集约发展。鼓励国家级试点和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适度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同时,对不符合节约集约发展要求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试基办和相关区、县(市)政府,根据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和审批程序,报相关规划批准机构申请调整。
(五)鼓励企业参与。积极探索运用移交(BT)、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等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及其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的建设。
三、加大对入驻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加强税收扶持。
1.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其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地方税收,可按比例予以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3年内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比例予以奖励性补助。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建园区出租(自批准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并投入使用时起)、或企业将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自有物业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或企业在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发展成特色区块,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前3年免收、后2年减半收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科研创新经费、设备折旧费和职工培训费等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免征营业税。
(七)引领研发创新。着力引导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产业结构向高端调整和发展,重点扶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的自主创新和高端示范项目。推动优质科技资源集中,对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新申报成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或单位,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每新申报成功一项再奖励100万元。优先考虑将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的企业列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发展计划、“瞪羚计划”和“雏鹰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八)推进多渠道融资。支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引导市、区各级相关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支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内重大项目建设,并将支持情况作为对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年度评价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