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投入,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各区市政府要依法设立中医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要优先向中医事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贴政策性亏损和在职职工各项保险均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包括中医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其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及基本建设各项收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2011年起,逐步增加中医经费补助范围,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助政策。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十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5%以上;对住院病人主要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取消起付线,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对三级中医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院执行一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在社区接受中医药服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领导,全面协调促进中医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