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8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快速发展,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在安徽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和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标赛)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原则,对参加省运会及省锦标赛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获省运会1枚金牌,由市政府给予运动员嘉奖,记个人二等功1次,并奖励10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3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1500元。对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二)获省锦标赛1枚金牌,由市政政府给予嘉奖,并奖励2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1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600元。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获省运会3枚金牌以上的运动员授予“市劳动模范”或“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四条 获得省运会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分数计算,由市体育局确定奖励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按省运会、省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金、银、铜牌数或得分计算,给予奖励。运动员在省运会上破纪录的,按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加牌、加分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