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马路(站北一路—站北五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马山路(站北一路-站北五路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27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集体土地114523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11452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天马山路(站北一路-站北五路段)
| 114523
| 道路用地
| 岩内村委会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2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