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0〕1184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
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等六项法定职责。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把《
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落实到位。
二、目前,全区各地正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正在调整和交接过程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不能出现监管空白和漏洞;要坚决杜绝借职能调整之机、以“人随职能走”为借口,在未经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下,采取简单划拨的方式,肢解、分割现有卫生监督队伍、执法装备和财产。
三、各地在机构改革中,既要达到职责调整的平稳过渡,也要实现卫生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不因机构调整而削弱,继续保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使用问题上,要很好地领会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从建立科学监管机制、维护稳定大局、节省改革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出发点,整合监管队伍、强化基层综合执法。要稳定卫生监督队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要严防卫生监督资源的流失和浪费;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卫生部门的职能是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