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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1〕19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日前,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医改字〔2010〕15号),卫生厅也随即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药字〔2010〕1139号),正式启动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要求列入第二批试点地区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于2010年12月27日前,辖区试点旗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为及时掌握第二批试点各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卫生厅决定在近期对第二批试点盟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请第二批各试点盟市卫生局从2011年1月7日起,至2月25日止,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星期五)下午15:30前,按照《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进展情况报表》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本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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