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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1〕24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转发给你们,要切实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进行核查,对于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10日前,根据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积极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及主诊医师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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