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坚持项目融资资金“双控”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设立小额资金周转账户,给予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一定的资金自主使用权。周转账户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由市财政局拿出方案另行报市政府批准。
四、项目融资偿债管理
(一)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在报送项目融资计划的同时,应将上年度项目融资偿债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项目融资偿债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初审后,汇总编制全市项目融资资金偿还计划,与项目融资计划一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项目融资本息原则上按照“谁融资、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偿还。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运营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土地等资源(资产)产生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等。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建立偿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债务的偿还。
(三)授权经营的土地等资源(资产)产生的收益或其他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融资,其收益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项目融资到期后需要展期,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提前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初审报政府批准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五、项目融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项目融资资金筹措、使用、偿还、担保等行为进行管理;市审计局对项目融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项目融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定期将融资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期进展和竣工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备,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财务状况和融资资金筹措、使用、偿还、担保等情况。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按季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建立项目融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在3个月内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3号)有关规定,在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融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对项目投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奖罚参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