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管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0〕27号)
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以下简称项目融资)管理,防范政府性项目的债务风险,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项目融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融资定义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项目融资是指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股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股权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但不包括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通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融资行为。
二、项目融资计划管理
(一)市财政局作为项目融资管理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融资行为。
(二)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在每年的9月前向市财政局申报下年度的项目融资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对项目融资计划进行初审,并在10月前汇总编制全市项目融资计划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融资计划,对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出具项目融资计划批复,作为项目融资依据。
(三)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根据下达的项目融资计划,具体落实融资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融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应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向市财政局报送融资计划调整方案。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市政府和政府部门不能为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五)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不得相互或者对其他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项目融资资金管理
(一)项目融资资金实行市财政局与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双控”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用途变更时,应按照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二)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使用方案)、项目进度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项目融资资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的规定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