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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

  3、把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各级工商、质监、环保、卫生、建设、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开展公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环境保护、食品生产、药品生产等中小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应将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4、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应参考中小企业评级报告。各级各部门在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务过程中,应参考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对于信用状况严重不良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政府采购合作范围、不得参与招投标工作。对于进入候选名单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信用状况较好的中小企业。
  5、在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审查中参考企业信用报告和评级报告。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查企业发展项目时,应参考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优先安排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6、把企业信用状况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诚信建设示范单位、诚信文明经营户、诚信纳税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知名品牌等评比活动中,应要求参与的企业提供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中小企业或企业主、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评优评先。
  7、优先扶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各级金融部门要优先将符合上市条件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组织上市辅导培训,优先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政策扶持。
  8、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积极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担保扶持。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74号),金融机构可根据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企业评级报告发放信用贷款,并可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偿或奖励。
  (二)个人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
  1、通过省、市征信系统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作为干部招聘、提拔、任命、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应在考核、考查及研究讨论等环节如实报告。
  2、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人员考核任用等工作中,各级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省、市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必要的资格审查依据。
  3、在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活动中,各级财政、建设、政府采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通过省、市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对严重失信记录的个人,原则上对其投标人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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