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9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在各级行政事务中推广应用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及企业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基础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
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信用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长沙信用征信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数据。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条件下为商业征信机构采集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方便,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信息有偿使用的市场化信用信息社会共享机制。
二、严格规范征信产品的质量标准
(一)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应由省、市信用征信信息系统产生,反映中小企业(个人)在信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裁判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市征信办或登录湖南省信用网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hncredit.gov.cn/)、长沙信用网(http://www.jrxyw.com/)可免费查询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免费查询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
(二)中小企业评级报告是征信评级机构依据企业信用报告和实地调查信息,对企业履约能力和意愿所作的综合评价。征信评级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
(一)中小企业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
1、将中小企业信用报告和评级报告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金融、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重要依据。扶持资金具体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外贸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等。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要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中小企业,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参考中小企业信用报告。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参考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中小企业,以及无信用报告的中小企业,暂缓提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