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和文明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