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接待咨询。“服务台”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提交申请,代办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提交领导复核,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实施代办。代办员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跟踪,限时办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前置条件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引导委托方按规定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办结回复。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要将证照、批文等所有资料当面送达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后,结束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中止或者终结代办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各项规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办职责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代办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办手续。
(二)指导委托方熟悉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协助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主动提供审批过程需填报的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对代办项目进行跟踪办理,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