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评价报告评审环节运转工作流程的通知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353号)
各产地设区市、县(区)安监局,省安监局安科中心,有关评价机构:
为切实强化评审工作的规范运转,确保评审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整顿许可工作,特明确以下具体要求:
一、安科中心评审运转流程
1、安科中心对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应立即出具《评审意见书》(原则上应当天出具,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并及时(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评价机构领取。
2、评价机构取得《评审意见书》后,应立即送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收悉确认(原则上应当天送达,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并同时将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书》送至相关企业。
3、设区市安监局将收到《评审意见书》的企业名单分批列表传真上报省局烟花爆竹监管处(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4、省局对上报的企业名单予以审定后即传真发回设区市安监局(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审定发回)。
5、设区市安监局按照经省局审定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即可依据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书》进行现场验收。
二、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只允许评价机构与安科中心之间直接传送反馈。其他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代送代领,否则安科中心一律不予受理和递交。若违规代送代领或违规受理递交,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