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运输企业安全责任。要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要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年检规范有效。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人员和车辆相对固定。必须使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生产的压力容器,承压类罐车必须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且定期对承压类罐车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验。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严禁超载、错装、混装,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应严格在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车辆挂靠经营活动。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无缝对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一)安监部门要做好源头监管。监督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完整的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及管理台帐,委托给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管。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严格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禁行区域及临水路段的管控。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等运输车辆常规路线的检查,严格检查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超速、超载、非法改装、无牌证、假牌证、逾期未检验车辆,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要做好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以及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检查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罐体、车身是否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反光标识等。在恶劣天气要充分利用各收费站和公路可变信息屏,进行减速、限速和安全行车提示。涉及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交通运输部门还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