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努力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各地要根据职责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确保职责调整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后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尽快设置独立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三、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全力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4、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及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认真进行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3)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4)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在国家安监总局出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后,省安监局将尽快制定《实施意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对使用高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