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赣安办字[2010]125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强调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职责调整完善的重要意义。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这次职责调整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尽快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着力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
2、抓紧做好职责调整工作。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安监、卫生、人保、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中编办《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尽快调整和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分工,构建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在职能调整过程中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重点要确保新增职能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到位,确保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到位,以满足职责调整后监管工作需要。要积极主动与卫生部门沟通衔接,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的交接工作,确保职责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