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各级安监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要密切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组织与督促保险从业机构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一)安监部门要做好与保监部门、保险机构的组织协调,发挥好合力,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带头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和推广。要将推进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考核评比,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引入保险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评优树先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要做好试点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二)保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引导监督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其在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环节依法 依规操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三)保险机构要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强加防灾防损检查,指导督促投保单位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参保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定期评估,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同研究制定浮动费率;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日常防范和理赔服务方案,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做到诚信服务,规范服务。
(四)保险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开展对投保企业的风险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教育等服务;要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要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协调处理好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关系,维护投保企业与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参加责任保险。要将参保费用列入企业支出预算,加强风险控制,接受安监部门和保险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把责任限额内依法取得的赔偿金如数支付给受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