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监部门和保险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正确处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重点问题
(一)投保企业与保险范围。全省范围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2010年在非煤矿山行业先行试点,将原雇主责任险转为安全生产责任险,适时在其他高危行业和领域推广实施。鼓励支持在煤矿、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有关行业和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方案另行印发。
(二)保险责任和保额。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死亡赔偿金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和伤残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给予赔偿。
(三)承保机构的选择。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选择承保机构,也可视情况组建共保体,联合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与基准费率。
(四)保险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由投保方利益代表和承保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行业情况共同测算确定。保险费率可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挂钩。对被国家、省、市核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无出险记录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好企业的保险费率给予下浮;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予以上浮。保险公司承保的条款费率应按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服务好、有相关成功案例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服务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配套政策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实施。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因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安全生产责任险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之一,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起由企业自愿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