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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建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大力推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安监局、江西保监局决定在全省有关高危行业和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创设出来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行过程中,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将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相挂钩,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有利于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对事故的救助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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