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管的系统(行业、领域)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五)建立值班和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政府其他部门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并监督检查。
(三)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五)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参与企业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