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上市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资本金涉及所得税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经市金融工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全额补助。
六、对在我市注册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前期费用补助10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每家企业补助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万元;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借壳上市和境外上市比照境内首发上市执行。
七、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实行土地优先供应制度、优先办理环评、转报或核准手续。
八、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市属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中心在拟境外上市企业所占股份不足5%的,可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择机退出。
九、市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我市上市公司提供服务,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支持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外地上市公司落户长沙,在我市投资兴建项目,对我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要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迅速做大做强。要通过股权重组、资产注入等途径,加大对我市ST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使其恢复再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十、抓紧研究出台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和监督管理办法,并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十一、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信托投资。鼓励和支持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吸引公众投资,实现规模优化和扩张、技术改造和升级;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式债券吸引公众投资,解决资金难题;鼓励和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支持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证券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为城镇化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为企业职工持股、项目融资等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