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规范长沙市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规划管理,根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包括建筑屋盖在内的门窗、空调机位在内的所有建筑构件,其形式、材质、色彩、位置、尺寸均属于外立面管理范畴。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一切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大方、便于维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应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产权单位提供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