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长政发〔2010〕26号)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三环线以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三、禁燃区内仍在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