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发〔2010〕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统一,经研究,现就我市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8%的个人账户计账规模。从2008年4月1日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规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的个人账户计账规模政策执行,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1。
二、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退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为确保退出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将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生活保障费调整为基本养老金,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规定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从补缴的次月起,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享受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已领取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与重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不再补发。
三、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年限。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城镇居民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调整为:从征地转户之日起至同一缴费年度底;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从征地转户之日起按城镇职工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限调整为:年满16周岁不满47周岁的,缴纳1年;47周岁以上(含47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纳年限相应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