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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2010)


  第二款: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第一款:

  1、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2、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情形的或在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

  3、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情形的或在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4、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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