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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2010)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二)、(三)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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