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
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