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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2号 2011年1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工作,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增长机制主要内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11年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左右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33%左右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左右的比例,分散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左右的比例,分别确定当年保障标准。
  二、自然增长机制运行程序
  每年一季度末,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市内6区和济南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市低保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由当地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强化责任,确保自然增长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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