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市监管企业的税前扣除工作仍按《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执行)。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备主管税务部门。
四、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管
(一)对当年未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中的工资增长幅度为职工增加工资的企业,其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三)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网上登记、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四)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做好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注重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三)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抓好监管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制定、备案和落实工作。
(四)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按规定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依法做好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