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三)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或不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不含2倍)至4倍(包括4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四)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五)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认真做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的备案工作
  (一)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市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属企业、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驻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五市三区企业(除中央、省、市属企业外)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时,应携带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