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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2011年1月17日 青政办发〔20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青政发〔2008〕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合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企业应每年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通过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一)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⒉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⒊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⒉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⒊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⒋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⒌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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