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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10.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1.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2.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或停止执行决策。
  13. 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 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15. 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市、区县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6. 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审查,镇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政府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政府法制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畅通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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