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年不少于2期。
5. 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并将测试和考察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6.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本系统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执法。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7. 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培训。有关单位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8.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行政决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9.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