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性能,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全市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必须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根据国家或省负责地震管理的工作部门或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依法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实施;其他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要求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规划许可确定建设位置之后,由建设单位到市地震局办理确定审批。未经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科技文化馆、图书馆、商场、交通枢纽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依法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四、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