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设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路主线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主线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形式为高立柱双面外灯光牌式,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60(12×5)平方米~140(20×7)平方米。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下边缘距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公路路肩。
(三)高速公路主线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中心位置距路面防护栏的距离应当大于标志顶标高。
(四)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与公路分别呈85°角。
(五)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 米,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六)国道、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 米。
(七)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第三十三条 立交互通区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在环岛中央位置,形式为T型高立柱三面外灯光牌式,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应当根据互通区半径大小确定,规格一般为80(16×5)平方米~120(20×6)平方米。
(二)互通区内按主线走向每侧至多可设一块非公路交通标志。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下边缘与匝道最高处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四)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
第三十四条 收费广场及防护栏外侧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在收费棚内的收费安全岛即收费票亭前后,形式为双立柱内打光双面灯箱式,载面面积不大于1.4×2米。设置数量可根据公路收费棚内收费安全岛数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