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产权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和内容、申请材料目录);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设计图纸(包括标志的形式、规格、颜色、灯光亮度、结构、材料、外廓尺寸及间隔距离等);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施工方案;
(五)安全评估报告;
(六)安全与管理承诺书;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到时未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许可设置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管理合同,颁发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公路管理机构对持有《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的当事人应当准许设置。
第二十九条 已准予许可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申请人必须在签订行政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实施完毕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注销该项许可。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