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禁止设置跨路门架形式的非公路交通标志。为公路运输服务的加油站、停车场及其他指向类非公路交通标志,一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 单立柱式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公益性内容应当占一定比例,桥体式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商业性内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0%。
第十七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在设置期间必须在其正面右下角注明广告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准予设置审批编号,标志立柱漆灰白色。
第十八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在没有标明商业广告画面前必须为公益广告画面,不得空白闲置。需标注招商内容的,字体和面积不得大于公益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占地手续和广告发布手续由设置者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设置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须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颁发《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并实行年审制度。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未通过年审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非公路交通标志,不得转让,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内容、式样、大小、朝向、高度和设置地点等。
第二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额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以申请在公路沿线允许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第二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审核工作,标志设置地段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现场勘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许可按照《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